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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科学研究团队建设计划及实施办法
2012-09-04 14:23  

根据《关于加强全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1〕54号)和《黑龙江省教育科学研究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黑教科〔2011〕169号)的要求,为推进和繁荣我省教育科学研究事业,特制定本计划及实施办法。   

一、目的

创新教育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机制,倡导和培育团队精神,凝聚和支持一批优秀的教育科学研究群体,围绕服务决策、指导实践、理论创新,打造一批有优势、有特色、富于创新的研究团队,形成若干个优势学科和研究领域,为我省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    

二、目标

根据我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以研究基地为依托,形成省、市(地)、县(区)、学校教育科学研究团队体系。到2015年,在市(地)和高等院校团队建设的基础上,按需、分批、择优建设100个省级教育科学研究团队,形成服务决策、指导实践和理论创新的若干个智库群。    

三、内容

1.建设一批服务决策的教育科学研究团队,承担决策研究任务。对教育发展中出现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作长远的、全局性、前瞻性的科学研究,为各级政府的决策提供咨询服务,提供新思路、新方法,保证决策的科学化,为教育决策当好参谋。    

2.建设一批指导实践的教育科学研究团队,承担学校内涵发展的研究任务。探索各类教育改革的新模式、新方法,将最新的教育研究成果运用于教育实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校内涵发展的整体水平,为各级各类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提供动力。    

3.建设一批理论创新的教育科学研究团队,承担教育科学基础理论研究任务。探索各级各类教育发展规律、创新教育理论、完善学科建设,繁荣和发展教育科学。    

四、办法

(一)申报、评审与确定程序    

1.自愿申报    

各申报团队根据评审标准和申报要求,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    

2.逐级推荐    

申报团队的业务主管单位将申报材料报上级教育科研管理部门,各市地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或高校教育科研管理部门将审核后的材料上报至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的相关研究所。    

3.专家评审    

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相关研究所制定省级教育科学研究团队的评审标准,组织评审活动,评审专家根据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4.按需择优确定    

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例会根据评审结果,依据研究团队建设需要择优确定,报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二)申报的基本条件    

1.团队负责人应为本单位的学术带头人,有主攻研究方向和良好的研究基础,在全省相关的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和地位;    

2.团队主要成员5人以上,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    

3.团队近五年承担过省级以上重大、重点教育科学研究或教改研究任务,研究成果有一定的影响,为社会做出了贡献并获得省级以上的教育科研奖励;    

4.团队发展规划思路清晰,目标具体,措施得力可行;    

5.有良好的科研工作条件、环境条件和比较充足的科研经费;    

6.所在单位能够给予充足的经费支持。    

五、团队的权利与义务

1.团队享有以下权利    

(1)优先承担教育科学规划重大、重点项目,承担省指定的研究项目可列为重大、重点项目;    

(2)优先推荐申报上级教育科研课题;    

(3)优先安排专家到团队进行科研指导;    

2.团队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建设期内承担教育科学研究任务,在团队研究领域发挥培训、引领等辐射作用;    

(2)培育相关研究领域的优秀人才;    

(3)组织开展本团队研究领域的学术交流与联合攻关;    

(4)定期提供科研工作与成果信息;    

(5)参加省组织的培训、论坛、到基层学校指导等活动;    

(6)接受指导与管理;    

(7)接受检查与评估。    

六、管理

1.各大中专院校教育科研管理部门和市(地)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荐、检查和督导。    

2.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的相关研究所分别制定高等教育、职成教育、基础教育研究团队建设计划实施细则,组织申报与评审,对团队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每年向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提交团队建设情况报告。    

3.团队所在单位每学期应检查一次团队建设方案的执行情况,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相关研究所每年组织一次年度检查。    

4.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团队建设情况进行终结性评估和管理。    

5.团队采取以单位自建为主的方式,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达标递补的动态管理。三年为一个建设周期。团队建设期满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上报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相关研究所,由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评估,合格的团队正常运行,对优秀的团队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不合格的团队将进行整改一年,一年后不合格者将被淘汰。    

6.变更团队负责人需以书面形式上报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相关研究所,由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相关研究所提出具体意见,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批。    

各市(地)、县(区)、学校参照本计划及实施办法制定本地本校的计划及实施办法。    

本办法自 2012年 9月 1日起 执行,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附件一:黑教科规〔2012〕2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教育科学研究团队建设计划及实施办法的通知.doc已下载
附件【附件四:黑龙江省教育科学研究团队评审标准.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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