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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龙江医派研究会章程
2013-12-30 15: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黑龙江省龙江医派研究会,英文名称为The Research Society of Longjiang Featured TCM of Heilongjiang Province ,缩写为RSLFTCM-HLJP。会址设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24号。   

第二条 黑龙江省龙江医派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是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基础医学院姜德友教授发起,经黑龙江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成立的学术性、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团体法人,业务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团结组织黑龙江省中医药工作者,注重培养中医临床思维人才,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发掘、整理、验证、创新、推广龙江中医药学术思想,提供中医药学术交流切磋的平台,加强龙江中医药的科研、医疗服务能力,促进中医药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共同为龙江中医事业的腾飞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围绕黑龙江各个时期的卫生工作和医学科学技术发展的有关任务开展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医学基础理论与医疗实践相结合。加强龙江中医药的团结合作。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学术团体。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业务范围   

一、开展各种形式的传统医学学术交流和有关的医疗服务性活动;   

二、培养中医理论与临床思维人才;   

三、组织学术课题探讨等活动,发掘、整理、研究、开发、创新有特殊疗效或有散失之虞的龙江中医药理论、诊疗技术、民间验方;   

四、开发和推广龙江中医药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为有关部门提供科技咨询;   

五、团结与中医药学术相关的多学科人才,促进龙江中医药学与现代科学的结合,推动中医药学边缘学科的发展;   

六、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七、编辑出版医学科学技术学术期刊、医学科普读物、医学书籍、音像制品、学会通讯及信息资料。   

八、开展国际医学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友好交往。   

九、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设个人为会员、团体会员。   

一、团体会员资格:从事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以及医药企业单位。   

凡具备以上资格条件的合法单位或组织,承认并遵守本学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资格   

(一)高等中医药院校毕业,获得(执业)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职称者。   

(二)从事与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技术职称者。   

(三)科学技术其他方面的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二项条件之一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三、入会、退会手续   

本会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办事机构审核,并报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发给会员证书后即成为正式会员。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办事机构审核,并报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收回会员证书后即终止会员资格。   

非自愿性退会,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权利   

个人会员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优先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以及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团体会员还享有优先优惠参加本会主办的各种学术活动和技术培训,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企业会员可申请本会为其提供产品宣传的咨询服务、新产品推广会及产品专家论证等。   

二、会员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维护本会声誉及合法权益;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为本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按时缴纳会费。   

团体会员单位还应协助开展各项学术活动,并为本单位会员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理事的产生应遵循民主集中的原则,须充分酝酿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上届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本会有关工作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秘书长一名,理事若干名;会长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审查并经黑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专职秘书长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办事机构中的业务部门、并领导其工作。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审批会员。   

七、决定各类会员的除名。   

八、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九、制定本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事宜。   

十二、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   

一、由全体理事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二、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三、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常务理事民主协商提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候选人及理事人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确定副秘书长人选。   

五、学会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   

第十四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第十五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十六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只能用以促进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本会会员(支付给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支付工作人员及会员为本会服务应得报酬以及支付租赁办公用房的租金除外),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主要用途   

一、人员经费支出。   

二、公用经费支出。   

三、业务经费支出。   

四、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经费管理   

一、本会严格执行国家财会管理制度,经费收支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科技社团的财经法规和条例,建立建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   

二、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   

四、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及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五、在理事会换届改选或更换法人代表前,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条 变更程序   

一、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终止程序   

一、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或常委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二、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或常委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和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三、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黑龙江省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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